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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2019)

26 人参与  2024年12月11日 04:00  分类 : 保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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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预防、控制、净化 、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 ,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五是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分析研究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现状,科学谋划“十三五”畜禽屠宰产业发展。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 ,科学引导畜禽养殖和肉品消费。加快转变畜禽屠宰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建设 、促进冷链化流通、实施品牌化战略、加快绿色化改造,提升畜禽屠宰产业竞争力 。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整顿。这包括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并查处和打击生产 、销售 、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整顿 ,特别是对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进行了检测 。同时,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的“黑窝点 ”。

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 ,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加大对蔬菜 、水果等农产品中农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的检测力度,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的“黑窝点”。

卫生部充实完善了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工商部门强化抽样检验与快速检测的结合 ,利用现有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加大对工业染色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抽样检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样本31711组 。

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深入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奶制品质量 ,打击违法销售行为。 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滥用和超效期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加强对无证餐饮单位的监管。通过为期一月的摸排,掌握辖区无证无照餐饮单位的数量,按照“疏堵结合 、有序发展 ”的原则 ,采取有效措施,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1、第一条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

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条例简介

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0年8月18日颁布的一部法规。该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00年10月1日,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一部旨在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规 ,该条例对清真食品的生产 、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各类食品。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 、管理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 ,是指按照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各种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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